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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社 | 大陸包二奶之刑責

分析:
按照大陸的法律,對重婚的解釋和台灣不一樣;在大陸,除了重複辦結婚登記為重婚,元配同意或不置可否的「納妾」也是重婚,與配偶以外的人同居通姦,亦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有「結婚的事實」。「重婚罪」是屬於刑法的犯罪行為,且是公訴罪,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台灣,採一夫一妻制,所以除了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規定重婚是無效之外,在刑法上,也依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到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如果義信包二奶在大陸被處罰,回台灣也可能還要再面對一次牢獄之災。出離婚的訴訟!如果知道配偶重婚的事實開始起算超過六個月,或配偶重婚後(重婚舉行婚禮之日起)逾二年,就喪失了離婚的請求權。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

解:

春嬌胎兒是在與前夫志明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胎,依民法第1063條之規定,推定是春嬌與志明的婚生子女,當春嬌到戶政事務所為孩子申報戶口時,戶政事務所會直接在孩子的「父親欄」登記志明的名字。

因為這個孩子在法律上被推定是春嬌與志明的婚生子女,故其姓氏也應依民法對婚生子女的姓氏的規定,就是由父母親約定之,如果申報戶口時,父母親不能達成共識,就由父母親抽籤決定子女的姓氏,如果父親或母親的其中一方不在場,就由在場之人抽籤。

監護權由父母親協議定之,如果沒有達成協議,就是當然的共同監護,如果春嬌想要自己監護,只好透過法院打官司來決定監護權了,不過,通常依「幼兒隨母」的原則,春嬌的機會還是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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