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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在舊法時代指的是對婦女用強暴、脅迫等違反其意願之方法使其與自己發生性器官接合行為。惟修法後,強姦罪已改為強制性交罪,「性交」一詞已不限兩性間之性交行為,不管是男對女或女對男 ,一切常態、異態、變態的性行為皆符合性交概念(刑法第十條第五項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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