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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社 | 網路犯罪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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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犯罪是因為資訊發展後開始的新興犯罪型態,是一種利用電腦之特性進行犯罪之行為。由於電腦包含分散性、開放性、互通性、隱密性、立即性等等綜合特色,再加上難以追蹤蒐證,也因此追訴成效偏低,因此導致網路犯罪一直無法有效抑止!

【網路犯罪之法律規範】

利用網路散佈或販賣猥褻圖文影片(網路色情)
利用網際網路成立「成人網站」,傳送猥褻圖文,或利用電子郵件信箱販售色情光碟等行為,因色情圖片或動畫影像的散布顯然違反社會善良風俗,同時戕害青少年身心健康,故就現行司法實務而言,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以電腦網站傳送猥褻圖畫供人觀賞罪及販賣猥褻物品罪。至於買受者因僅是供自己或極少數特定人觀賞,未達危害社會秩序之程度,應屬個人自由權限範疇,不構成犯罪(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台上字第六二九四號判例參照)。此外,如行為人於網路上所散布、販賣之猥褻圖畫、影片、光碟,其係以未滿十八歲之人為內容者,則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散布或販賣猥褻物品罪及第三十三條以電腦網路散布或刊登足以使他人為性交易之訊息罪。

利用網路發表不法言論:侮辱、毀謗、妨害信譽、恐嚇
在網路上發表不法言論,需視具體犯罪事實,如對特定人或可推知之人發表具有侮辱、毀損名譽或信用的文字,侵害當事人的人格或隱私權益,則有可能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誹謗罪(刑法第三百一十條)、妨害信用罪(刑法第三百十三條)或公平交易法妨害營業信譽罪(公平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利用網路煽惑他人犯罪
用網路為媒介公開刊登販賣槍枝或介紹製造炸彈資訊索引之行為,依情節亦可能構成刑法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與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如行為人於網頁上放置販售槍枝廣告或製作炸彈相關資訊,本意係欲煽動蠱惑閱覽該資訊之網友購買軍火、持有槍枝或製造炸彈,則行為人自應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煽惑他人犯罪或違背法令罪,但若行為人僅係出於好奇或好玩心態,並無煽惑他人犯罪或詐欺之意圖,則顯然並無上開刑法條文之適用,而有觸犯其他法律之嫌。

*以上資料參考來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徵信相關 | 網路唬爛多 留言板成霸凌溫床 

中國時報【蕭承訓/台北報導】

一則「把小孩丟舊衣回收箱」的網路留言,迅速在BBS留言板傳開爆紅,網友爭相喊出「救救她」!警方追查發現,原來是留言者為了衝人氣才想出的花招。刑事局最近發現網路謠言已成為另一種「霸凌」手段,網路留言板更是網路霸凌溫床。

根據統計,今年上半年網路霸凌誹謗他人名譽、假冒他人身分、甚至是侮辱誹謗死者的案件愈來愈多,共有四百四十四件,足足比去年增加一百五十六件,增加的比例高達五成四。

刑事局指出,有些人是在無意的情況下誹謗他人名譽而犯錯,尤其是對於某些知名人士往生時在部落格提出個人的意見及看法,但因看法不同,很容易激發其他網友的憤怒,加上留言會四處傳播,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都是一大傷害。

過去多數人面對誹謗案件多持息事寧人態度,使得網路霸凌事件層出不窮,如今當事人對於自身權益重視,一旦發現遭人冒名或是誹謗,多希望提出告訴,嚇阻犯罪,使得告訴案件增加。

警方說,隨著使用網路的人數增加,今年上半年的電腦網路犯罪案件仍比去年同期增加兩千件,增加幅度最大的除了網路霸凌案件外,就是網路詐欺案件,一共增加了二千五百四十二件,平均一天就有四十件,這些案子除了網拍詐欺,主要是聊天室或交友投資詐欺。

此外,許多人喜歡把私密的親密照貼在網路相簿,甚至在網路視訊聊天室大玩網路性愛遊戲,而遭有心人破解密碼,架設木門程式側錄,警方已在上半年查獲四十一起妨害祕密案件,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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