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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由人類的智慧活動而產生出來的成果,常附著於有形的媒體,其價值不在媒體本身,而在於人們透過媒體所表達出來概念的欣賞,或利用此一概念創造有形產品的更高附加價值;而佔有和支配智慧財產的法律地位,即為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IPR)。
仿冒的定義在哪裡?
假如說像7-11,有人仿冒成8-11,這樣構成仿冒嗎 ? 像7-11這種是屬於商標,所以適用商標法,明知道有7-11這個名稱而故意創造出一個8-11,如果他的圖案又很像原先7-11的樣子,對於消費者而言會產生混淆,有時候原先會到7-11買東西的客人會跑到8-11,這是由於8-11的圖案太相近,致使旁人難以區分所導致,如此就會侵害7-11的商業利益,因此應構成仿冒,而仿冒的問題亦只存在於商標法。
到底何謂侵權行為 ?
侵權行為意義: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客觀要件:
1. 需有加害行為
2. 行為需不法
3. 需侵害權利或利益
4. 致生損害
5. 損害與結果間有因果關係
主觀要件:
1. 需有責任能力
2. 需為故意或過失
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的產生往往需要經歷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也需要付出相當的金錢與精力;而仿冒他人專利商標的侵害智慧財產的行為就像是搭乘順風車一樣,輕鬆的坐享他人成果,也於是仿冒的行為日益嚴重,也因此許多企業與個人深受仿冒所害!
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的創造是如此耗費成本,然而殘酷的是,仿冒卻是如此容易;即便許多企業與個人努力維護其專利商標等智慧財產之權益,然而面對仿冒的猖獗卻往往難以有效根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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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曾依璇台北1日電) 立法院法制局近日完成報告指出,台商在中國大陸商標權、專利及著作權糾紛多,建議將兩岸智慧財產權糾紛處理納入ECFA議題,並建置台商智慧財產權資訊、問題交流平台。
法制局近日提出「大陸知識產權法制現況及對台商影響之研究」報告表示,台商在中國大陸專利糾紛、商標權及著作權糾紛主因,包括未將智慧財產權價值列入完整資產,也未意識到須在「登陸」第一時間規劃智慧財產權保護策略,在一開始釐清專利權利歸屬。
此外,報告指出,地方保護主義是台商在中國經營時碰到的最大難題,且兩岸專利法律不同,中國專利代理人在專利技術背景上落後台灣,缺乏實務經驗,或主管機關認知不一,如何舉證擁有著作財產權,行政查處效果不彰。
報告建議,應建置「大陸台商知識產權論壇網站」,提供中國大陸台商智慧財產權資訊及問題交流平台,並成立顧問小組,協助解答疑問。
報告也建議,將設置兩岸智慧財產權糾紛申訴與處理的專責機構等議題,納入第四次江陳會「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或將來與中國大陸簽訂「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ECFA)時的議題之一,定期安排兩岸專利及商標審查業務人員互訪交流,建立兩岸共同打擊仿冒、假冒及盜版機制等。
此外,報告指出,行政部門應善加把握兩岸關係緩和機會,深入研究利用世界貿易組織(WTO)架構下TRIPs(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爭端解決機制,爭取增闢智慧財產權糾紛救濟管道,以更加保障中國大陸台商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