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信社藉由委託人印象及臉書資訊查地址,並不違反個資法

湯姓男子與未滿16歲少女性交易遭起訴一審判有罪,上訴到高等法院前,湯男急著和解而透過徵信社調查到少女之住處並且順利達成和解,然而事後卻被少女之父親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提告,台中地院一審合議庭認為,湯男透過徵信社調查取得的資料是一般可得的資料來源,且目的只是為了談和解,無其他違法行徑之嫌疑,故沒有逾越個資法規範的範疇,因此判湯無罪。

一審合議庭認為,徵信社藉由該少女在臉書自行公開之資料、所住地點和平常打卡地點大概位置等資訊蒐集取得確切住處,足見該個人資料,對於湯男而言屬取自於一般可得的來源,是依合法管道取得,且湯男使用少女個資的目的,只是為了與少女的父親商談和解事宜,因此對少女個資蒐集屬於一般可得來源取得的個人資料,難認有逾越必要範圍而蒐集的行為,符合個資法第19條的規範,判湯無罪,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內容指出,湯男在與未滿16歲的少女性交易,遭檢方起訴後,一審被判有罪,全案在隔年上訴至高分院,期間湯男為了談和解,因此憑藉著當時與少女來往,並且載少女返家後的約略印象,再加上少女所提供的臉書資訊和打卡地點,提供給徵信社希望找到少女的戶籍地。

隨後徵信公司根據湯男提供的資訊找到少女確切的戶籍地,因此湯男得以順利與少女父親以250萬元達成和解,所以湯涉嫌違反兒少性交易的罪嫌,在台中高分院獲判緩刑2年,全案在判決確定後,少女父親卻認為湯非法取得戶籍地址,又向檢察官提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告訴。

湯男在審理時辯稱,由於曾經載少女返家,也知道少女的臉書,因此提供這兩項資訊以2萬元的代價,委託徵信社幫忙找到少女住家地址。

更新日期:20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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