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制度」一讀付委,讓「愛」不成「礙」

前言:分居能否作為離婚的要件?這項議題在台灣研議已久,婦女團體組成「分居制度修法聯盟」在全國巡迴召 開公聽會,研擬出民法親屬編分居制的修正草案,經由黃淑英委員等人提案於今年(2011)6月在立院一讀付委。根據公聽會的回應,分居制的爭議在於分居期 間,夫妻之間權利義務如何、雙方仍是否互負忠貞義務、財產保全、如何防範任一方直接訴請離婚等問題均是關切的重點。11月14日法務部將針對爭議問題邀請 專家學者進行討論(見 民法擬增訂分居制 可訴請離婚),網氏邀請修法聯盟主力成員──女權會闡述一讀完成的分居制修正案內容重點,提供妳/你深入了解。

「在婚姻中,我們沒有誰有錯誤,我們雙方遇到愛的瓶頸,你我不再相愛,而困在這婚姻裡,我們徵信社怨懟,卻一直沒有出口……」

「孩子生下來後,兩年當中,他(先生)從來沒有包過一次尿布、餵過一次奶粉,甚至連陪小孩子的機會都很少,更扯的是,房子是他貸款買的,但貸款是我繳,連住的地方看得到的東西全都是我買的,當然孩子所需要用到的尿布、奶粉錢,買菜等維持家裏的必需品都是我買的……」

「分居不知道算不算好?我自己提出的,結果就要自己承擔,但因為見面機會少,也少了爭執,多了想念,她來見我時,我心裡都很開心,我想這樣算是好的吧!等我們感情更成熟時,再住在一起吧!